国科办政〔2017〕50号《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 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指导意见的函》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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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办政〔201750

二、对论文造假等行为的认定

(一)、在论文撰写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论文造假行为:

  1. 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的;

  2. 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

  3. 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篡改研究结果的;

  4. 伪造、编造科学数据等的;

  5. 抄袭、剽窃的;

  6. 有其他造假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论文代写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论文作者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署名,或者擅自标注、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或者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数据资料等,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撰写诚信要求的,应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论文发表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1. 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的;

  2. 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本条规定的论文代投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复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论文作者有一稿多投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发表诚心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三)论文作者利用造假论文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或者获取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及相关利益,以及获取学位、职务职称晋升等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行为。

三、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论文作者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二)论文作者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篡改研究结论,或者伪造、编造科学数据等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论文作者抄袭、剽窃或者有其他造假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三)论文作者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署名,或者擅自标注、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或者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数据资料等,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撰写诚信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四)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五)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者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六)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者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的,撤销获得的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追回奖金;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七)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者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作为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对于造假论文未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5.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八)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者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对论文作者基于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九)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者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或者正在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各类人才计划支持等的,参照本条(五)处理。

(十)论文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调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十一)论文作者还是中共党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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